近日,富锦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人王某某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原因是王某某撕毁了依法向其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是富锦法院一起民事案件原告,立案时其称能找到被告,故法院立案时依照简易程序立案,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查找、联络,均无法联系到被告,王某某才表示自己找不到被告。故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按普通程序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工作人员向原告王某某邮寄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收到后其未予理睬,也未按期补缴诉讼费用,案件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民事裁定书。2019年3月26日下午,在邮递员向王某某送交法院送达文书邮件时,王某某在签收后,当场将民事裁定书撕毁。后邮递员及时将情况及现场照片反馈到法院。
富锦法院在找到王某某核实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做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现王某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及错误,并向法院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