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9时,富锦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某在当庭宣读的答辩状中,多次使用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语言,如“法官是在办黑案、办人情案”、“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充当原告发放高利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等。在法官多次提示其注意言辞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其行为十分嚣张,给法官本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且严重阻碍了案件审理的进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据此,富锦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公开侮辱、诽谤、诋毁法官,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及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当庭对被告赵某某处以罚款10 000元。目前,当事人赵某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及其不当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已具结悔过,并当众向法官道歉。
富锦法院提示广大公民: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对法官的尊敬,也是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而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