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为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建议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年以下)。理由:1、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基层法院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审判压力大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特别是量刑在五年以下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财犯罪有上升势头,而审判人员相对不足。2、法官素质有大幅提高,有能力公正高效地独任审理宣告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 。据统计,富锦市人民法院2006-2009年先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进干部16人,这些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大部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完全可以胜任审理简易刑事案件。3、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把原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调整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后,可以大大减少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使合议庭真正做到“抓大放小”,腾出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