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误解和无端指责,甚至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杀害……面对各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屡屡发生,富锦法院公开亮剑说“不”!2017年3月27日,富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恶意诽谤、诬告法官的当事人刘明国、金宝顺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20 000元。这也是富锦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后打响法官权益保障的“第一枪”。
刘明国、金宝顺系桦川县东河乡人,是富锦法院头林人民法庭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人。富锦市人民法院头林人民法庭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原告巩义名、张若宾诉被告刘明国、金宝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0日二被告向法庭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因二被告的申请未在答辩期间提出,依照法律规定该异议本院不予审查。二被告人先后八次向佳木斯市政法委、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邮寄控告信,指控头林法庭庭长张富军及审判员肖铁良涉嫌分赃30万元。2017年3月6日富锦市政法委将此举报信转办我院。为核实举报事实,富锦法院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经调查组与案件原告巩义名及二举报人刘明国、金宝顺调查核实认定,二举报人称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富军、肖铁良涉嫌分赃30万元,在法院立案后多次以邮寄书信方式向有关部门上访告状,诬告法庭审判人员,其二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给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决定对举报人刘明国、金宝顺拘留十五日,并分别罚款20 000元。现二被告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递交悔过书。
通过司法审判定分止争,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官由此被称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然而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却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官的人格尊严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尊重法官即尊重司法,维护法官权益即是维护司法权威。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在此背景下,佳木斯中级法院已先行探索,在全省法院率先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随后富锦法院也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富锦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要求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切实担负起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职能,为全院法官撑起一片蓝天。同时呼吁广大法官不忘初心、不畏艰难、勇于担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继续为本院审判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