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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改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1-10-26 09:59:33


     论文提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审判委员会的改革。笔者针对此项工作在全市法院进行了大量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一、提升审判委员会的地位,树立审判委员会的权威。近年来,围绕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发展及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和削弱了审判委员会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一是为其正名。二是为其正权。三是为其换血。四是为其加担。二、赋予审委办更多职能,使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全面发挥应制定《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规则中除了讨论案件的职能外,还应赋予审委办更多的职能。1、巡视职能。2、执法检查职能。3、召开法官联席会职能。4、组织听审。三、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制度,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建立科学完善的议事制度是审判委员会正确决策的保障,为此应全面制定、修订相关制度。1、调整案件讨论范围。2、落实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3、确定科学的发言顺序。4、规范讨论程序和发言内容。5、设立再议制度。四、建立考核机制,实现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动态互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制度落实的保障,是组织发展的动力。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枢纽,要保持审判工作的精英团队位置,就必须对自身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评断标准,并不折不扣地落实。1、建立汇报案件卷宗。2、开展法官工作考评。3、开展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考评。4、建立法官和委员互换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审判委员会的改革。笔者针对此项工作在全市法院进行了大量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商榷

    一、提升审判委员会的地位,树立审判委员会的权威   

     近年来,围绕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发展及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和削弱了审判委员会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加之,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不合理,个别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所研究的案件发改率高等问题的存在,审判委员会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和质疑。从一些法院的实际看,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总体上发挥的不好,研究审判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工作几乎处在停滞状态。研究具体案件的职能也不尽如人意,2005年佳木斯市全市两级法院判决案件6431件,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1262件,约占判决案件的20%,而个别法院全年召开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远远低于这个百分比,所讨论的案件又大多是刑事案件中判处缓刑、管制、罚金的案件,而对占全院案件总数80%的民事案件讨论的较少,讨论的案件与全市相比正好相反,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这也是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下降的写照。为此,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从树立审判委员会的权威入手。近年来,围绕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发展及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和削弱了审判委员会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一是为其正名。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吹响了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号角,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已成定论,这一信息必须及时传递给每位法官,使每位法官都明白,审判委员会在当前和今后还要存在,这一组织和制度的存在,是符合我国民族心理特点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当前我们的任务是发展完善。二是为其正权。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和指挥所,凡是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实施,任何一名审判人员及与审判有关的人员必须服从。不能把他与党组的作用对抗起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议事程序作出的,是落实党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过去用党组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管理审判工作的情况必须杜绝,还权于审判委员会。三是为其换血。人的素质和能力是其所在组织形象的具体体现。审判委员会是管理审判的权威组织,这决定它的成员必须是审判战线的精英,一些法院审判委员会还存在人员老化、业务水平不强、任职与行政职务挂钩的问题,这一局面必须改变,要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的终生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那些无行政职务或行政职级较低的优秀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四是为其加担。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要平衡发展,要采取制度化的办法使各项工作整体跟进,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要经常调整,主要针对那些一段时间内发改率高的案件,并且将法官案件质量考评,执法检查等与审判有关的事务均都划归审判委员会,在其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统一实施,使法官真正明白审判委员会是最高审判组织的内涵,改变法官的错觉,短时间内将审判委员会建设成法院审判工作的枢纽。

    二、赋予审委办更多职能,使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全面发挥   

    人无足不行,鸟无翅不飞。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没有必要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只处于被动等待状态,这也是制约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设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审判委员会不例会期间,行使审判委员会赋予的职能,审判委员会就有了生命力。应制定《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规则中除了讨论案件的职能外,还应赋予审委办更多的职能。1、巡视职能。实践中,存在着不该上会上会的问题,也存在该上会不上会问题,这就必须赋予审委办主动巡视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审判业务庭针对具体案件巡视,各业务庭必须服从,审委办通过审阅卷宗或旁听的形式发现属于审委会应审查和关注的案件,审委办巡视案件的范围应大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并且这个范围不应一成不变,应当一季度一调整,这样才能起到关注焦点、统领全局、扩大视野的作用。保证不该进入审委会的不进入,该进入的决不能漏掉。目前审委办应巡视的案件除审委会应讨论的案件外,还应包括:(1)、当事人上访的;(2)、领导交办的;(3)、涉及本院干警的;(4)、村与村之间争土地所有权的;(5)、涉及企业群体职工的;(6)、涉及外地当事人的;(7)、重大案件的立案;(8)、执行财产异议、主体变更;(9)、涉及精神抚慰金案件;(10)、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债权是否存在难以认定;(11)、人身损害中打与不打难以认定;(12)、同类案件5件以上的。凡属上类案件,各业务庭也应主动向审委办通报情况。2、执法检查职能。执法检查工作是法院每年必须进行的工作,过去检查时,需临时向各业务庭收集相关情况,经常出现上面电话传,下面胡乱按的局面,把执法检查工作归审委办,把他当成常态工作来抓,不但组织好半年和全年的执法检查工作,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部或某类案件检查,作到未雨绸缪,随时掌握数据和动态,任何时候都能把当前的审判数据和审判情况提供给审判委员会、院长和上级院,这样可以发现审判中的整体共性问题,为审判委员会研究相关审判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提供方向和事实依据,使调撤率、审结率、更改率等审判常态问题的管理处于高压态势。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也能及时得到遏制。3、召开法官联席会职能。由全院优秀法官组成一个统一的法官联席会,联席会由审委办按制度定期召开,负责审查上报的疑难案件,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提供方向性意见,对于院长决定再议的案件进行审阅,提出处理方案。4、组织听审。及时发现典型、疑难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到指定的地点旁听案件的审理,并认真做好记录,为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获取第一手材料。   

    三、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制度,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建立科学完善的议事制度是审判委员会正确决策的保障,为此应全面制定、修订相关制度。1、调整案件讨论范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根据本地的发案形势,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及上级院二审情况适时调整,控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决不能忽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一律同等去控制。如个别法院土地案件十分突出,更改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土地案件上,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审委会应拿出更多精力去讨论,而对于简单的可判处缓刑、管制、罚金的刑事案件,可以不上审委会讨论,直接进行裁判或者上会后直接进行表决,简化相应的程序。2、落实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没有进行实际操作,为了确保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公正性,应制定《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意见》,案件汇报人在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报告并获得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一日内,应将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一日内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汇报人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向院长报告。该案已列入三日内召开的审判委员会例会日程的,直接在正式汇报前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按案件的类别,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决定期间,该委员不参加该案的讨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一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该委员不停止对该案件的讨论。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由汇报人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该委员已经参加该案讨论的,该案重新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和委员本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但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认为其具备回避情形的,可直接决定其是否回避。3、确定科学的发言顺序。按照案件类型和委员所在或管理的业务部门,将委员划分成主战线委员和非主战线委员两类,发言时应由非主战线的职级、职务较低的委员先发言,高级或领导委员后发言,然后由主战线职级职务委员发言,主战线的高级或领导委员后发言,这样作的好处是防止非主战线委员受主战线委员影响,跟帮唱影,低级委员受高级或领导委员的影响,不敢表明观点。4、规范讨论程序和发言内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要有程序规定,为此,应制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办法》,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分为准备、汇报、询问、轮流陈述、直接辩论、自由辩论、最后说明、院长陈述、再议、表决十个阶段,使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按阶段进行,避免层次不清,秩序混乱的局面发生。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不但要有一定的程序、顺序,还要有一定的内容,不能言之无物,不能偏离方向,无论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还是执行、立案工作,我们强调的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事实是我们要先讨论的,然后才能讨论法律,而事实又是法律事实,它是有效证据的集合,是根据证据对法律事实的一个回放。因此,我们讨论案件必须先讨论证据,包括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有证明力,以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才能看事实与有效证据的对应性,有没有“飞来”事实,之后才能定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最后才是结果,这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发言四步曲,即证据—事实—法律—裁判结果,这是我们审判委员会委员获取案件信息的合法渠道,也是发言应遵循规律规则,而不是东一句,西一句,有说事实的,有说证据的,有说法律的,这也是我们建立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评价机制的切入点,针对审委会委员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归纳,法律关系的确定,法律结果作出四个环节制定具体的分值,结合二审的裁判结果,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进行具体评价,以督促审委会委员提高讨论案件的水平。5、设立再议制度。为了避免对个别新型、疑难案件,在分歧意见较大,法律适用把握不准时,进行勉强表决,应制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再议制度》。规定,下列案件由院长决定是否再议1、主战线委员和非主战线委员形成对决局面;2、审委会出现两种以上意见;3、案件有调解可能的;4、理论上和法律适用上目前存在多家观点,争执不下的;5、立即裁判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效果的;6其他院长认为需再议的。

    四、建立考核机制,实现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动态互换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制度落实的保障,是组织发展的动力。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枢纽,要保持审判工作的精英团队位置,就必须对自身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评断标准,并不折不扣地落实。1、建立汇报案件卷宗。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讨论案件的卷宗,为科学评价合议庭、独任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的质量,提供系统的有据可循的依据,为此,应制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办法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卷宗也要采取案号制度,可以定为()审字第   号。汇报人提交审理报告,经审委会办公室同意纳入讨论议程的,即开始立卷。合议庭笔录复印件、审理报告批件复印件、审理报告、审委会笔录、判决书正本、上诉情况说明、上诉状复印件、中院二审判决裁定内涵复印件等材料都要按规定顺序归入卷宗。2、开展法官工作考评。将过去由各庭保管的法官办案质量考评档案移交审委办。同时对原法官质量考评办法进行修改,增设汇报案件质量项目和分值,审委办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全面对每位法官办案质量考核,并张榜公布。3开展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考评。应制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考评办法》,每年根据卷宗材料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审委会委员出席情况、发言顺序、发言的内容是否与规定的内容有关,发表意见错误率,是否有应回避未回避情况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身的办案质量等问题,并根据考评办法逐项评分,逐案考评,总成绩平均对个案的考评实行100分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正当理由,经批准未参加审判委员会例会的,或中途离会的,其未参加讨论的案件不得分。审判委员会委员无故,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批准不参加审判委员会例会的,或中途离会的,其未参加讨论的案件不得分,但其未参加讨论案件的数量计入年终评比时的案件数,加以平均。审判委员会委员明知回避事由存在,而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其应回避但参加讨论的案件扣10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秘密,在其泄露的案件上扣10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轮流陈述意见的阶段发表错误意见的,每一项错误扣5分。询问汇报人采用质问或其他不尊重的态度,或擅自打断汇报人发言的,每一处扣5分。拒绝接受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指定的直接辩论要求的,每一次扣5分。发表意见与讨论案件无关或陈述证据、事实不是来源于案卷及汇报,而是来源于说不清的非正常渠道的,每一处扣10分。改变原陈述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每一处扣5分。在表决阶段作出错误表决的扣100分。个案考评最低分以0分为限。意见的对错与否,以每年1115日接到的上级法院的维持、改判文书及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考评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年考评在80 -85分的为称职,低于80分的为不称职,高于85分为优秀。全年考评低于80分的委员,应在成绩公布之日一个月内,主动辞职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4、建立法官和委员互换制度。在对法官办案质量考评的基础上,评出前10位优秀法官作为审委会委员的后补人才库,在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的过程中,评出不称职审委会委员,不称职委员应在评比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辞职,否则依规定予以免职,从优秀法官的人才库中予以补充。遵守权威和非权威随时间推移可以相互转化的客观规律,彻底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终身制,实现能上能下,职务流动管理的目标。

    总之,审判委员会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必须存在,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审判委员会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去掉其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改变其人浮于事,事不能令人信服的状态,向制度化、效率化、精英化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权威,让审判人员主动服从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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