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体制、内容、方法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和制约,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法官培训定位模糊,培训目标含混;(二)法官培训内容不明确,缺乏现实操作性;(三)法官培训方式不适应,缺乏职业培训特色;(四)师资力量不足,培训机制不科学。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有相当的距离,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本文作者主要针对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思考,追寻问题的根源,提出对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前景的几点构想:(一)建立起“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并行不悖的培训制度 ;(二)构建中央到省的二级培训机构;(三)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导入终身教育理念;(四)努力探索与改进教育培训教学新方法;(五)逐步建立与现代法官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审判机制 。本文共计6962字全面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就必须加强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其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是法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使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掌握丰富的司法经验和技巧,努力做到“公正和效率”。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
十年来,以国家法官学院为主要平台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000余期,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50余万人次。国家法官学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0期,培训各级法院院长、审判骨干和司法政务人员近2.4万人次,培训种类和内容进一步拓宽和丰富,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进一步增强,为全国法院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官培训定位模糊,培训目标含混
法官培训的目标是人才培养,还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法官能力培养,还是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知识更新?这是许多从事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最高法院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中将教育培训“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定位为“切实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司法能力培训,着力实施司法能力培训考核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努力造就一支以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核心,适应现代审判需求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将切实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能力培训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两个基本目标,素质能力培养、整体队伍建设?二者看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实际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一个落脚点在能力、一个落脚点在人。在培训目标上将人的培养与能力的提高混为一谈,直接造成了法官培训实际工作的方向不明。
(二)法官培训内容不明确,缺乏现实操作性
按照《法官培训条例》第14条的规定,“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那么,两个素质和四种能力是什么关系?二者在培训工作中有无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些都没有明确答案。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对技能和素质培训的深入研究(直接表现就是缺乏系统的具有职业特色的培训教材),法官培训停留在理论培训和新知识的更新层面上,法官培训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更多地表现为救火式和调研式的培训,即新法的普及和当前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鲜有对法官职业技能、适应法官个体成长的系统培训。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培训更易于流于形式,变成按照培训内容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付式,而不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
(三)法官培训方式不适应,缺乏职业培训特色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当前,各高级法院组织的法官教育培训仍以课堂讲授式为主要形式,庭审观摩等形式仍停留在小范围、处于无组织状态,这直接影响了法官职业培训的效果。正如一位从事法院教育培训的资深人员总结的“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就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坐堂施教,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育培训所奉行的通行模式是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单向传授,教师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或审判经验,就可以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在课程体系方面,侧重于简单“拼凑”和随意“拿来”式的课程设置,缺乏对培训内容科学性、实用性的研究。”
(四)师资力量不足,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对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的几点构想
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3条规定:“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这为我们今后如何规范法官培训提供了理论导向。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起“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并行不悖的培训制度
1、初任法官的职前培训-以“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
我国虽然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不能将法官视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者,而应当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所以我国现代预备法官的培养工作除了应当注重理论考核外更应注重对他们的实践的积累和经验的积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对通过了严格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进行长达数年的司法演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获取必要的社会经验,以弥补大陆法国家法官经验少的缺陷。因此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为此应当做的工作主要有:
(1)修改法官法,在现行法官法中增添“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并符合其他法官任命条件的“预备法官”必须依法参加“预备法官培训”。
(2)建立与“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应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方面参照他国先进经验,尽快做出制度安排。日本的司法研习制度是可供我们学习的范例,可根据我国实际,选拔安排通过司法考试并有志成为法官的青年人为期2年左右的职前研习。2年的研习期可法定为在检察院、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企业或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四个系统各6个月,研习结束后由各接受研习的单位对预备法官作出鉴定,合格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
(二)构建中央到省的二级培训机构
关于由何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应建立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核心,地区层次法官培训为重要补充的三级培训体系。另有意见认为国家法官学院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因师资、图书、设施等各方面的条件有限,独立承担众多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十分困难,建议委托高等院校来培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1年底前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并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如果建立如第一种意见认为的三级培训机构,太花财力物力,而且在没有多少实际办学经验的基础上设置太多的培训机构,会降低了培训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倒是宁缺勿滥。第二种意见建议委托高等院校来培训法官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又与在校学生学习没有多少区别,况且法官是种职业,与大学生学习有很大程度的区别。法学教授理论知识非常丰富,但欠缺理论联系实际。法官培训除了由法学教授传授知识外,还需有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来共同探讨研究,因此完全委托高等院校培训法官的做法也不妥。因此笔者以为,国家法官学院已建立,应该再扩大并加以完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建立,由于办学经验不足,可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办省级法官培训中心,至于"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培训应按需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如邀专家学者来讲授某一法,必是全体干警参加,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而且其他国家的教育培训制度中也未有把教育培训权下放到基层法院的。
(三)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导入终身教育理念
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近年来,全国法院加大投入,不断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还远不够。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因此,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也广泛采用。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四)努力探索与改进教育培训教学新方法
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五)逐步建立与现代法官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审判机制 。
法官培训制度改革看似只属于法官培训问题,实质上却依赖着其他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例如,在与法官培训紧密相连的法官遴选制度中,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真正将有真才实学和人品高尚的人选入法官队伍,那么作为外因的法官培训制度所能起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了。再如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如果法官的社会地位、身份尊容感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如果通过了种种考试的预备法官得到法官身份时发现法官原来与普通公务员待遇无异时必然会对当初的选择产生疑问,并会自然地将目光投向生活优越得多的律师行业中去。所以说,我们在改进法官培训制度的同时必须推进相应的各项改革,否则,单单一个法官培训改革是完不成法官职业化的大任的。
注释: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
3、构建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思考 赖德贵 彭文城
4、宫澎:“法官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当代法学》第4期。
5、《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邓修明著,见《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