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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锁事,肉店内伤害他人

发布时间:2016-01-25 14:42:01


    2014年5月,富锦市居民史某去肉店买肉,因琐事与张某在肉店内发生争吵并厮打,史某一时情绪失控操起肉案上的割肉尖刀将张某刺成轻伤。案发后,史某追悔莫及,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富锦市人民法院对史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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