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三江平原腹地,总人口46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全市人口的三分之二,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市,农业、农村、农民对富锦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几年来,富锦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创新举措,延伸职能,把法院工作主动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谋划,有力地推动了富锦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服务大局献良策
为找准法院服务农村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富锦法院在每年年初,都由院长亲自带队开展大走访活动,对辖区内农业发展、农民生活、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详细梳理归纳的基础上,推行“三沟通”机制:一是加强与涉农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国家农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决策依据,了解国家最新的政策导向,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信息,同时将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政策与农村社会现状及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国家政策的完善,使国家法律和政策达到统一。二是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在审理大批涉农案件的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主动地与乡党委、政府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辖区党委、政府改进工作,为建设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三是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及时指出村委会在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村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促进村委会的民主管理,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几年来,该院走访的足迹几乎遍布辖区内所有村屯,坚持每年将调研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从法律层面为市委、市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17条。
维农权益抓审判
审判实践中,富锦法院牢固树立“涉农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依法审理农业承包、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增强了村委会严守合同意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依法审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妥善处理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该院针对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制售假农资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成立专案小组,组织干警深入村屯开展巡回就地审判,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起到了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沟通,积极开展对农村的普法教育活动,加大对抗拒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使农民受损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救济。
力促和谐重调解
针对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琐碎的特点,以及群众司法理解与运用能力较差的现状,该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强化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纠纷调解网络,组成由法院、乡镇司法所、村基层组织联合组成三级调解网络,法官、乡镇司法助理和各村人民调解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构建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利用各乡镇村屯的人民调解员长期生活在基层,大面积接触农民,熟悉农村工作方法,了解农村情况和矛盾纠纷产生根源的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使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在广大农村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借助法院编外力量,强化人民陪审工作,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使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因人制宜,因案制宜,努力探索和创新调解方法,采取上门立案、基层组织参与、亲情感召等方法,坚持以调解疏导矛盾为原则,反复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协议。2007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涉农案件年调撤率均达80%以上。
便农诉讼强服务
几年来,富锦法院将农民的需求和期待作为工作努力的方向,树立便民诉讼为第一原则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服务农村社会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增强便民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涉农案件,视实际情况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用,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能切实获得司法保护,2007年以来,共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近8万元。完善立案机制,法庭直接立案,推行行假日立案、业余时间立案、预约立案,方便农民诉讼。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对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告知救济途径。对符合立案条件,但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事项,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往返奔波。完善审理机制,针对农村特点,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扩大简易程序审的适用范围,使案情简单、当事人急于要说法、季节性很强的涉农案件能够即收、即审、即结,提高审判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提高案件在审判各环节的流转速度。加强巡回办案,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各乡镇和村屯设立巡回办案点,选取典型案件不定期巡回公开审理,缩短法院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2007年以来该院巡回审理案件千余件,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