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副书记陈润儿同志把富锦市作为全省涉法信访工作改革试点的指示精神,我院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研究和探索实践,全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通过甄别、梳理发现,我院的涉诉访案件中49.1%的案件是来自调解申请执行案件,部分案件的调解协议是以牺牲原告方的利益而达成的,部分案件的被告方通过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拖延履行、恶意逃债的目的;42%的案件是由于债务纠纷类案件的原告人没有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使得调解和判决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可执行性。针对上述问题,陈润儿书记明确做出指示,要深入剖析上述案件的成因,尽快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通过深入调研发现,问题成因在于立案、审判与执行三个环节缺乏有效的衔接,致使部分案件执行不能。鉴于此,我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工作制度》:一是实行诉讼财产保全流转制度。将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贯穿诉讼始终。立案部门提前介入财产保全程序,在立案环节通过明释将当事人引入财产保全程序,由专人负责制作调查笔录,填写《富锦法院诉讼保全流转表》,并随案流转。当事人不同意保全的,应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审判部门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引导和释明,对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提供担保等促使措施,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促进审前和解。二是提高文书的可执行性。审判部门在积极加大推进诉讼调解的力度的同时,着重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促进当场履行,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数量。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做到查清事实、不存疑点,提高文书的可执行性。建立判前研判制度。判前研判主要是把好判前“七关”,即事实关、证据关、实体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判决说理关、可执行关。将判决的可执行性作为研判重点,难予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采取判决形式,或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对涉及金钱给付的数额、利率等下判时一律明确列出,防止出现争议。三是实施联席会诊和预警制度。每季度由院长召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领导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针对立审执兼顾不够以及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分析和研究,切实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实行“审执会诊”制度,审判人员提供案件重要信息,执行审判人员共同研究,找突破口,定执行方案。建立审判诉讼预警制度,依托审判管理办公室,运用审判流程管理手段,及时发现立、审、执各环节存在的不协调现象,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修整。四是推行法官助理辅助保全工作机制。每个业务庭配备1名法官助理,专职协助立案、审判阶段财产保全措施的办理,解决因案件量大、程序繁杂、人员不足等导致的诉讼保全工作难度大的问题。五是将审执配合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该采取保全、执行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丧失执行条件的,实行各环节责任倒查制。并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