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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诉讼中出现多种解读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15-06-26 09:03:11


    论文提要:

    商事合同是在依据合同法的原理以及规定的基础上,集中体现商事贸易双方交易活动的一致意见表示形式。它不仅是贸易双方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一致意见的表示,而且是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各项活动依据的准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候,诉诸司法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基础证据之一。因此,商事合同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则,更体现着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管理规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商事合同,时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对原本已经达成一致的合同解读各执一词的情况。然而这些不同的解读不但都符合常理和逻辑,而且执行起来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经出现,问题便摆在了审判员的面前,对合同的正确、合理、客观的解读便成为了案件的主要矛盾焦点,如何判断与认定该合同争议点的性质也是审判员解决纠纷的关键之所在。在笔者看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审判人员需要熟知的就不仅是法律知识了,还要对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基础常识有一定的了解才行。

    商事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学常识以及管理学专业名词等。然而,犹如很多学科一样,这些名词以及专业知识或者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或者在不同的企业实际操作中有着不同的执行方案,又或者本身完备的合同缺乏对该行业相关的事件的发展趋势判断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出现合同解读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物流这一管理学概念,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狭义理解,就是指长途运输;但是在该学科的广义的理解上,除了长途运输之外,还包括企业内部货物的保存和装卸等整个货物流通运动的全过程。再比如,常规理解的商事合同就是指双方经过正式磋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签订在纸面上或者保存在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电文等。但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某些特殊的票据也可以起到商事贸易合同的性质。

    关键词:商事贸易;合同;市场经济;行业规律

    1 诉讼中商事合同出现多种解读的原因

    商事合同在最初形成的时候,原本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果,但是由于诸多可变因素的影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进行到了诉讼程序,此时,合同原本潜伏着的一些问题,便由此引发出来。很多时候,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原本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合同的解读上。这类问题的出现,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本能上乐于将合同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之外,还有以下几点重要的原因。

    1.1 合同形式被片面的理解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指的仅仅是合同双方在进行磋商过程中达成意思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是由于我国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合同的认识程度还不够,或者双方当事人在数次交易之后建立了初步的信任而将合同变成了一种应付的形式而不加以关注,更有甚者,将大宗货物的买卖也简单的以口头合同达成一致后就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纠纷的概率大大增加,在诉讼过程中,权益被侵害一方由于缺乏直接证据的支持,常常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不断的完善,合同的形式被扩大为合同的相应附件等。如果单纯片面的把狭义的合同当做定案依据显然不能体现纠纷与争议客观真实情况。只有最大限度的将可能具有合同效力的证据都列入定案依据的范围内,在认真查清事实,方能将纠纷的全貌加以判断。

    1.2 对专有名称认识不同导致解读合同的差异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在区域上发展不平衡,相同的行业在不同的区域由于市场需求的不同,导致对行业服务范围的宽度与广度也有所不同。这些集中体现在同一个行业,由于地区的不一样,对行业内部的专有名词的不同理解上,又由此引起了对合同的解释的不同。

    比方说,物流业,这个行业在我国如今已经不是什么新兴的产业,但是对物流的含义的真正理解,并不是每个地区都一致的。狭义的物流仅仅指货物的长途运输这一过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仅仅将之看成传统的长途运输的一个新名词。但是广义上的物流不仅仅指长途运输,还包括短途的倒运以及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的搬运等整个货物配送的全过程。由于上述的差异,物流费用的计算在诉讼中,经常会被当做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1.3合同的约定缺乏前瞻性

    商事合同的订立除了要满足合同的当前需要,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之外,还需要有对问题的发生和发展的前瞻性。只有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充分的假设,想到操作的各个细节,才能在纠纷发生之后,以最轻省的方式解决问题。比方说,在订立合同之初,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支付货款的途径变动统统做好解决的假设。也许在合同订立之初,合同双方无法就问题究竟能有多大变数做出明确的判断,毕竟,商场的走向总是变幻莫测,但是,作为经营者,即使无法判断和推测变数的大小,却应该就变数的发生点和发展方向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只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发展方向做出大致的判断,那么,在出现问题时候,就不会发生明显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在问题的解决上,将有十分便利的优势。

    2 问题的解决方法

    所谓商事合同,合同本身只是一个表现形式,其反应的本质是商事贸易。如果想将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妥善的解决,让出现合同纠纷的双方都得到公正的判决,我们审判人员需要做的,就是突破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合同表面的简单概念,将合同争议各方的行业性质与合同目的通过不同的方式了解清楚,还原合同本来的真实意思,以及分清合同产生争议的瑕疵应由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透过不同的合同形式判断客观事实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被赋予了广义的理解,但是在实际的纠纷中,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事合同的使用并不十分普遍,而且很多时候,由于贸易双方都是所谓的熟人,合同便成为了一种虚设。发生纠纷后,权利受损一方往往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承担了不利后果。这就需要我们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时候将合同的形式进行最广义的认定,以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吻合,还原事件的真实面貌。

    案例一:甲公司作为卖方与乙公司作为买方进行货物买卖,由乙公司自行负责运输到甲公司来提货。两公司口头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于货物提走后一个月支付货款,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也没有要求乙公司出具欠据等。乙公司将货物与发票提走后,拒绝付款,并且不承认曾经与甲公司进行买卖。甲公司欲进行诉讼,但是可提供的证据仅有公司内部自制的货物出库单一份(乙公司负责提货的员工在上面签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份(该发票一份共三联,卖方保留一联,买方保留两联),由于证据链条不完整,甲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状态。后来,甲公司律师发现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仅载明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还盖有甲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那么,合同的几大要素已经基本涵盖,所缺乏的,只是乙公司承认。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严格管理的发票,每张发票都有自己独立的发票号码,乙公司若想将该发票计入公司账簿,并在今后将这批货物卖出后进行税款的抵扣,必须将该发票在乙公司所属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由该国家税务机关进行扫描备案。也就是说,一旦该发票进行了税务机关的认证,就表示乙公司已经将该发票上的内容进行了认可,合同的一切要件,在该发票上就均已具备了。于是,甲公司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主审法官批准了该申请并亲自前往乙公司所属的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查。经确认,乙公司确实已经将甲公司出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进行了认证。至此,该发票已经具备了合同效力,此时辅之以甲公司提供的,上面带有乙公司员工签名的货物出库单,证据链条已经完备,可证明甲乙公司之间确实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并且货物已被乙公司提走。如果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给甲公司货款,那么,乙公司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2解释专有名词应以合同表述为基础体现合同原意

    新兴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专有名词涌现在了商事合同之中。这些专有名词体现着各行各业的专业智慧,然而,因此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也日益的繁多起来。当今,某些词汇乍一看好像已经被我们所熟知并常常说起,但是一旦涉及到该行业的具体操作,我们才会发现,那个行业和那些我们常放在嘴边的名词并不向我们所想的那样简单。面对这样的纠纷,需要我们审判人员了解的不仅仅是合同法本事所规定的事情,还包括该行业的行业规范以及某些专有名词中所包含的不被我们知晓的含义。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的货物运输工作完全外包给丁公司负责,其中,货物装车与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车工作,也在合同中约定由丁公司负责。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每月5日结清上月欠款。若每月15日时仍未结清上月运输费,则丁公司可主张所欠运输费的同期银行利息。后由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运输费用长达半年,丁公司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以及这两部分费用的同期银行利息。审判过程中,该案件的焦点主要是装卸费逾期未支付是否应当赔偿利息。丙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是运输费逾期未支付赔偿同期银行利息,装卸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但是丁公司认为装卸费包含在运输费之内,是运输的一个部分,而且在同一运输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装卸费的同期银行利息。对此,争议焦点归结到了一个问题上,那就是货物的装卸工作是不是货物运输的一个部分。这就涉及到两个概念的解释,运输和物流。在社会大众眼中,运输和物流属于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但是在物流管理学中,物流(2)是实物的流动过程,包括了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流通、加工、信息传递,有国际贸易的还包括报关,报检等。也就是说,运输和装卸是同属于物流这个名词下的两个不同部分。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如东南沿海快速的发达,相关行业的发展也相对滞后,因此,人们在思想意识上无法对一些新事物在短时间内了解清楚透彻,通常简单的把某些新事物当做是旧事物的变形。正是这种原因,导致了很多商事合同在解读时歧义颇多,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焦点比较明显。

    2.3格式合同应有必要的前瞻性

    格式合同,有利于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但是如果格式合同不能体现初必要的前瞻性,充分表述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容易产生纠纷的事由,那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比方说,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变动趋势(3),就是格式合同最应该包含条款之一。

    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在行业内部使用随行就市(4)的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这种不同于商品买卖的商事合同中,因保险标的物的物价涨幅所带来的纠纷通常会成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因此,我们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判断保险理赔的金额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三:戊建筑公司与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将自己所承建的工程A在庚公司进行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突遭暴风雨、冰雹袭击,造成施工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设施等毁损的后果出现。保险公司派员出现场后,认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但是双方就保险金赔偿的计算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水泥的赔偿价格这一方面,分歧较大。在最初投保时,该水泥的价格为450元/袋,但是在发生保险事由时,受市场价格影响,该品种的水泥价格已经增长为560元/袋。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大相径庭。原告方认为,损失前的价值,指的是保险财产在损失前一日的市场价格。被告方则认为指的是该损失的财产由原告方购买入库时候的价格。面对这两种均符合条款字面意思的解释,审判人员无法通过简单的字面理解做出合理的判断。通常的做法是,由于该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符合字面意思的解释的,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然而,抛开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而言,我们说,合同不但应该具有确定性,还应该具有前瞻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市场的变化规律,至少在合同签订之时应当考虑到市场的将会有所变化。也许无法判断变化的方向与大小,但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以及法务人员,应当考虑到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时变化的变化点与变化趋势。况且,在该案例中,遇到的情况是水泥价格大幅度上涨,双方发生了如上的争议,如果同样的状况遇到的是水泥价格大幅度下降,那么,庚保险公司是否还会要求赔偿戊建筑公司购买水泥时候的价格?因此,在商事合同纠纷中,面对确定的合同,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变化的解释,是正确解决商事纠纷的关键环节。

    2.4商事审判中调判结合的相应侧重

    调判结合并做好相应的侧重,在商事审判领域可能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但是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不同,商品流通领域,资金的流通速度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商事贸易出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受到各种法律期限的影响,资金流通将处于停滞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悖于商事贸易的初衷。因此,在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中,通过审判人员的从中斡旋(5),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调解结案,如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做出判决,最大限度的减少商事贸易在诉讼过程中资金的损失,是我们审判人员对解决商事合同纠纷最大的贡献。

    3 法制要与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6),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句表述用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再适合不过。商事贸易作为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一,各个部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两者相依相存,依傍生长。经济基础向前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一旦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则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分支,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基础,方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奚卫华:《国税报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出版。

  (2)[日] 角井亮一:《物流管理》,东方出版社,2012年2月出版。

  (3)[美] 莱比斯:《初级商品价格的建模和预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出版。

  (4)[英] 利•考德威尔:《价格游戏》,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

  (5)张乃根:《国际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6)马克思:《资本论》,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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