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李淑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1 14:03:35
罪犯李淑艳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执行期间,经医学鉴定,罪犯李淑艳确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51-235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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