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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6 09:12:21


    (2024)黑0882刑初3号
    本院在审理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万发犯非法采矿罪案中,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徐万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被告徐万发依法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92 511.77元;
    2、被告徐万发承担本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22 000元。
    事实和理由: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徐万发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情况下,雇佣铲车和翻斗车在富锦市大榆树镇长友村江堤北1.5公里处松花江浅滩处(黑龙江富锦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开采江砂2,391.8立方米,运至富锦市大榆树镇政府东侧场地内存放。经黑龙江省泽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江砂符合II类砂标准;经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江砂单价为77元/立方米,价值合计人民币184,168.60元。案发后,涉案江砂被富锦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徐万发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92 511.77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2 000元,由被告人徐万发于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54-2357305
    地址: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审 | 张萌
   二审 | 丁晶晶
   三审 | 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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