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强、王佳友、王立宝犯非法采矿罪案中(案号(2023)黑0882刑初87号),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王强、王佳友、王立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被告王强、王佳友、王立宝依法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14 868.34元;
2、被告王强、王佳友、王立宝承担本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2 000元。
事实和理由: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强、王佳友、王立宝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情况下,雇佣钩机、铲车和翻斗车在富锦市大榆树镇正东村北侧松花江支流河道内(在富锦市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采砂4 118.1立方米,经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符合 GB/T14684-2022 标准为77元/立方米,王强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涉案金额为317 093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王强、王立宝、王佳友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14 868.34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2 000元,赔偿款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54-2357306
地址: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富锦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