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富锦市人民法院坚持用心办案,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保护,不断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案情回顾
2018年,某农资商店多次卖给赵某某化肥,且被告在每次的《销货清单》上签写了自己的名字作为欠据,久而久之,赵某某欠下某农资商店货款达两万余元。几年间,农资商店多次向赵某某索要欠下的货款,赵某某始终以没钱支付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该农资商店将找某某诉至富锦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欠下的货款两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赵某某欠款事实清楚,原告系某农资商店个体经营者,属于中小企业经营者。经过法官对于案情细致了解、分析及对于证据的梳理,最终作出民事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和利息。
法条链接
本案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本条规定了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指:按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当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而未按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所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