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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每日一问】劳动争议问题解答之一

发布时间:2022-06-20 09:26:59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即:

    (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次日。如某劳动者1998年7月1日进入某企业工作,至2008年6月30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8年6月30日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2008年7月1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某劳动者已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该劳动者已53岁,距60岁退休年龄不满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8月3日重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为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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