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专题报道 信访平台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能力作风建设年 | 【每日一学】普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6-10 08:48: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闭窗口